解析
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存在卖淫活动,仍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等工作,徐某(化名)负责望风等,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后来帮忙看监控等。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嫖资数额计算错误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除这3名技师外,5、6、7、9号技师虽有对应数字,但无法认定他们提供的服务价格为卖淫所得收益。同时,1、2、8号技师称部分金额有正规按摩和“打飞机”的成分。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立功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提供线索,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的卖淫嫖娼活动,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其检举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侦查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对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起容留卖淫案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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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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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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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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