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缘起:买卖纠纷引发刑事指控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将货物交付给王某(化名)。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王某(化名)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王某(化名)为了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帮助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自己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王某(化名)货款尚未回款。而且,王某(化名)自身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随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专业辩护: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辩护人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中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因此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应当宣告无罪。
-具有履约意愿:根据单某(化名)的陈述,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请求带自己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想以后以经营塑料生意为营生,这说明王某(化名)主观上并非以“交易塑料”作为诈骗的幌子。而且,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曾向单某(化名)表示会陆续偿还被害人债务,在被害人催要后也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情况足以说明王某(化名)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缓解资金,先行作为启动资金后续陆续偿还,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出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存在民事救济途径:即使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没有逃避返还款物的,应当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之后也一直陆续还款,所以应属民事合同纠纷,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商业行为属民事纠纷: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作为二手商贩从中赚取利差,这种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
退一步辩护:若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
黄贺律师还提出,退一步说,如行为人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显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成效:罪轻判决彰显专业实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能力和智慧。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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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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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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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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