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情况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处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称需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将货物交付给王某。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的价格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将钱转到王某的微信上,王某随后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
由于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这单生意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让单某帮忙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自己报假警,还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王某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自身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即便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短期内也难以收回货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随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定性为民事纠纷
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因此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应当宣告无罪。
从多方面来看,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者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意愿,其签订合同的意图是为了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以此作为诈骗的幌子或手段,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例如,单某陈述,王某曾多次联系他,请求带自己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想以后以经营塑料生意为营生;王某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的存在;王某曾告知单某会陆续偿还被害人债务;王某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情况都足以说明王某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另外,行为人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缓解资金,先行作为启动资金后续陆续偿还,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出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而且,即使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具有民事救济途径的,且没有逃避返还款物的,应当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之后也一直陆续还款。同时,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是二手商贩,从中赚取利差,并不需要资产能力,故没有资产能力不能作为诈骗要素认定。
若构成犯罪则变更罪名
退一步讲,如行为人王某构成犯罪,单某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认识错误进而错误处分财产,被告人获取财产。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显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黄贺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湛技艺。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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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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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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