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自愿交付了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王某(化名)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帮忙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还报假警,并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暂时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随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介入此案后,经过依法会见及阅卷,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观点。
-属于民事纠纷:黄贺律师认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例如,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情况,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表示会陆续偿还债务,并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
-不构成诈骗犯罪:即使王某(化名)有骗取财物的行为,但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参考相关案例,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即可,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单某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良好效果。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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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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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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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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