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缘起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检测,合格后结清货款,使刘某乙(化名)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付款到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又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因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制作假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
-定性为民事纠纷:律师认为“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不宜用刑事手段打击,应宣告无罪。结合本案,王某(化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二是其将资金挪作他用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三是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四是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属中介,无需资产能力,不能据此认定诈骗要素。
-罪名认定:退一步讲,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财产关系的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良好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诈骗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深入的分析研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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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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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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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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