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黄贺律师:助王某(化名)诈骗案获轻判的专业辩护
解析
案件概况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以6300/吨价格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检测质量,合格后结清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因交易亏损,王某(化名)采取制作假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等手段,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款且他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思路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提出两大辩护思路。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黄贺律师认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不宜用刑事手段打击,应宣告无罪。理由如下:
1.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且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催要后也有多次还款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签订合同是为实现目的,而非诈骗。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不能据此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具有民事救济途径: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立案后仍陆续还款,本案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4.商业行为属中介性质: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不能因无资产能力认定其构成诈骗。
若构成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手段是通过签订与履行财产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经黄贺律师的精彩辩护,最终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判,体现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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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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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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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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