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止被查。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和张某(化名)明知该洗浴足道存在卖淫活动,仍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不同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望风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后期帮忙看监控、望风等。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介入
嫖资数额计算问题
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记账单中除这3名技师外,还有5、6、7、9号技师,但他们提供的是合法服务还是违法服务缺乏证据,无法认定他们的收入为卖淫所得。同时,1、2、8号技师称部分金额包含正规按摩和“打飞机”费用。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立功认定问题
公诉人认为贾某(化名)的检举属于提供线索,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的破获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立功。但黄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指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和卖淫女代号等信息,且该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公安机关据此立案,查明的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此外,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实现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深入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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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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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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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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