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助力诈骗案当事人获轻判,展现专业辩护实力
解析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之后王某(化名)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由于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帮助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王某(化名)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自身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
1.王某具有履约意愿:根据单某(化名)的陈述,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以此为营生,说明其主观上并非以“交易塑料”作为诈骗的幌子。同时,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曾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他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非诈骗。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先行作为启动资金后续陆续偿还,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之后也一直陆续还款。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未逃避返还款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4.王某的商业行为属中介性质: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是二手商贩,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这种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课以刑责。
如构成犯罪,单某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黄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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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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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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