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处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王某(化名)提出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转钱至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又将其中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情况导致亏损,王某(化名)为避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制作假卖货聊天记录,自己报假警,还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错误认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于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在全面会见及仔细阅卷后,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一是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依据相关裁判规则,对于民事活动中有一定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本案,首先,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和意愿,他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了解塑料市场并以此为营生,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表示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王某(化名)虽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最后,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后也陆续还款,本案符合民事合同纠纷特征,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二是退一步说,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须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的财产性利益,本案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本案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经过黄贺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其部分观点,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判决,彰显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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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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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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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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