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处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自愿交付了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帮王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付款至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随后转给单某(化名)86500元。
由于此次交易高买低卖导致亏损,王某(化名)为了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帮忙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加之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后,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二、律师辩护要点
属于民事纠纷非合同诈骗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指出,本案中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一方面,王某(化名)有履约能力和意愿,他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进入塑料市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是为履行合同,并非以诈骗为目的。另一方面,即使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此外,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便立案后也在陆续还款,此案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若构成犯罪应属合同诈骗罪
退一步讲,即便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的行为也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财产关系的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观点,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分析判断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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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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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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