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自愿将货物交付给王某(化名)。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王某(化名)随后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因存在高买低卖行为,该单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帮助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王某(化名)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自身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依法会见及阅卷,制定了严谨的辩护策略。
-定性为民事纠纷:黄贺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者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单某(化名)的陈述表明,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请求带自己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想以后以经营塑料生意为营生,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承诺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说明王某(化名)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方面来看,即使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之后也一直陆续还款,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因此本案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应当宣告无罪。
-区分罪名:退一步说,如行为人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成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此案为合同诈骗罪,并判处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这一判决结果相较于法定的诈骗罪量刑标准,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黄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成功改写了当事人的命运,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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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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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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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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