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黄贺律师:合同诈骗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罪轻判决
解析
案件缘起:合同诈骗指控袭来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处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达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交付后,王某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付款至王某微信,王某又将其中86500元转给单某。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情况,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让单某帮忙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并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加上王某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专业辩护:厘清民事与刑事边界
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依法会见及阅卷,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本案属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
-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可能性且积极履约,说明其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单某陈述,王某曾多次联系并想进入塑料市场,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王某签合同是为履行目的,并非诈骗。
-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违法犯罪活动,是为缓解资金,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本案有民事救济途径,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无需资产能力,没有资产能力不能作为诈骗要素认定,这属于典型民事纠纷,不应课以刑责。因此,依据相关原则,建议撤销此案。
若构成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成功:当事人获罪轻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结果。在这起案件中,黄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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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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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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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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