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处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将货物拉走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信以为真,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又将其中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因此次交易高买低卖亏损,王某(化名)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制作假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暂时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1.王某(化名)有履约意愿: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多次想进入塑料市场,以经营塑料生意为营生,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具有民事救济途径应排除诈骗犯罪: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后仍陆续还款,本案可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4.王某(化名)的商业行为属中介: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
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应定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区别,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黄贺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细致的案件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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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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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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