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交付后王某称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立刻结清货款,刘某乙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将钱转到王某微信,王某转给单某86500元。
因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王某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已被列为执行黑名单,即便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暂时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定性为民事纠纷
辩护人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不宜用刑事手段打击,应宣告无罪。
-主观有履约意愿:单某陈述,王某多次联系其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说明王某主观上并非以“交易塑料”为诈骗幌子;王某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存在;王某告知单某会陆续偿还债务;王某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王某主观上有履行合同意愿,签订合同是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非诈骗。
-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据此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具有民事救济途径: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立案后仍陆续还款,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
-商业行为属中介: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不能以此认定为诈骗要素,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
若构成犯罪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指出,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为对象,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良好效果。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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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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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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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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