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使得刘某乙(化名)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将货物交付给王某(化名)。随后,单某(化名)帮忙寻找买家,以164900元的低价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把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王某(化名)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由于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这一单生意亏损了。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帮忙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自己还报假警,并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王某(化名)的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自身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于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随后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并非合同诈骗,属民事纠纷
黄贺律师认为,此案行为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应当宣告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1.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说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并非以诈骗为目的。例如,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单某(化名),想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以此为营生;他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的存在;并且告知单某(化名)会陆续偿还被害人债务,在被害人催要后也有多次还款行为。
2.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先行作为启动资金后续陆续偿还,不应认定构成犯罪,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王某(化名)的行为虽有骗取他人财物之嫌,但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没有逃避返还款物,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他在立案之后仍一直陆续还款,说明此案纯属民事合同纠纷,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
4.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是二手商贩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没有资产能力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的要素。
若构成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
退一步说,即使行为人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成功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智慧。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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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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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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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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