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儿子刘某乙(化名),以6300/吨的价格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至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因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王某(化名)为不支付货款,让单某(化名)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使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思路
本案属民事纠纷非刑事犯罪
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行为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从多方面可以证明王某(化名)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单某(化名)陈述显示,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其了解塑料市场情况,想以此为营生,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同时,即便王某(化名)有挪作他用资金的行为,若并非用于违法犯罪,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并且,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便立案后仍陆续还款,本案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若构成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
退一步说,如行为人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这一结果体现了黄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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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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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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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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