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现端倪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的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信以为真,自愿交付了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将钱转到王某的微信上,王某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况,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让单某帮助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后移送至检察院。鉴于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专业辩护显真章
辩护人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
本案属民事纠纷
黄贺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者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单某陈述,王某多次联系其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想以经营塑料生意为生,还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足以说明王某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非诈骗。
从客观方面来看,即使王某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且王某没有逃避返还款物,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王某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属于中介,从中赚取利差,不需要资产能力,不能以此认定其构成诈骗要素。因此,黄贺律师建议办案机关撤销此案。
单某应定合同诈骗罪
退一步说,如王某构成犯罪,单某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财产为对象,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本案显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最终判决获公正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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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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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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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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