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约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临时租用仓库,交付后,王某(化名)称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微信,王某(化名)又将其中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因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为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律师辩护观点
本案属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黄贺律师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不应通过刑事手段打击。
1.王某(化名)有履约意愿:根据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多次联系单某(化名)了解塑料市场,想以此为营生,说明其主观上并非以交易塑料为诈骗幌子;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认可债务存在;他还告知单某(化名)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表明其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资金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王某(化名)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不能据此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3.有民事救济途径应排除诈骗犯罪: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陆续还款,本案纯属民事合同纠纷,应按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4.王某(化名)的商业行为属中介:王某(化名)从事的商业行为本质是中介,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不需要资产能力,不能因没有资产能力就认定其构成诈骗。
若构成犯罪,应为合同诈骗罪
黄贺律师指出,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观点,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良好效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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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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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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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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