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了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化名)称要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待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化名)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货物。之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这批货物以164900元的低价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化名)将钱转到王某(化名)的微信上,王某(化名)随后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化名)。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化名)让单某(化名)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自己报假警,还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化名)自身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后,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主张为民事纠纷
本案中,王某(化名)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从多方面来看,王某(化名)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例如,单某(化名)陈述王某(化名)曾多次联系他,想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以此为营生;王某(化名)向被害人出具了欠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因此,王某(化名)主观上并非以“交易塑料”作为诈骗的幌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强调刑法谦抑性
即使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如果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且没有逃避返还款物,就应当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本案中王某(化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之后也一直陆续还款,所以这纯属一起民事合同纠纷,应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不宜上升到刑事打击范畴。
区分罪名
退一步说,若王某(化名)构成犯罪,单某(化名)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对象并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本案显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观点,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成功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彰显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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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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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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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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