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称先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将该批货物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将钱转到王某的微信上,王某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
由于存在高买低卖行为,这笔交易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让单某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报假警、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已被人民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黄贺律师经依法会见及阅卷后,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黄贺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一事,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例如,王某曾多次联系单某,想进入塑料市场以经营塑料生意为营生;他向被害人出具了欠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说明王某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合同实现目的,而非诈骗。
-挪作他用不构成犯罪:即使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先行作为启动资金后续陆续偿还,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具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在立案之后也一直陆续还款,说明本案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按照违约惩罚规则处理。
-单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财物。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当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
黄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出色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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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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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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