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辩护,为边缘参与人员成功减轻罪责——一起电信
网络诈骗案的辩护纪实
案件基础情况
2021 年,一个专门针对印度籍男性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浮出水面。该集团以国际贸易
公司为伪装,大肆招募人员。他们通过冒充“白富美”女性,诱导被害人在虚假黄金投资平台充值,而后利用后台操控致使被害人亏损,以此骗取钱财。当事人廖某某于 2021 年 4 月中旬经人介绍入职该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前期正规平台的操作教学及数据统计。同年 5 月 31 日,廖某某离职前往外地。然而,其离职后,公司老板仍按其原所在小组业绩的 1.5%给予提成,直至案发。
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作为小组主犯,应对其所在小组全部诈骗金额(约 239 万余元人民币)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1. 主从犯的认定:廖某某仅入职一个半月即离职,其离职后的巨额诈骗金额是否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其在
共同犯罪中应被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2. 犯罪数额的认定:用于认定犯罪数额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资质、依据(工资提成表)是否合法有效?
3. 主观恶性的认定:廖某某离职后仅领取少量分红,对后期公司利用后台控制涨跌、限制提现等诈骗核心环节是否知情并参与?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全力争取“从犯”认定,切断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联
1. 聚焦关键时间节点:辩护人明确指出,廖某某仅在 2021 年 4 月中旬至 5 月 31 日期间在职,而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主要发生在 2021 年 6 月至 10 月。廖某某离职后,公司才更换了可后台操控涨跌的“大福”“瑞麒”等诈骗平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廖某某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参与了后期核心的诈骗行为。
2. 厘清行为性质:廖某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的“XX”平台系无法后台操控的正规平台,其行为仅为正常的业务推广和教学。其离职后,老板为感谢其早期支持而给予少量提成(2 万余元),属于“分红”而非“参与诈骗”。其在整个犯罪集团中仅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完全符合《
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
质疑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1. 质疑鉴定资质:辩护人指出,出具鉴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未涵盖司法鉴定,两名注册会计师亦无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 质疑鉴定依据:辩护人强调,该鉴定意见主要依据公司内部制作的“工资及提成发放表”,该证据本身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其中混杂了大量无法证明为诈骗所得的“oafygold”等正规平台的数据。在缺乏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核心证据形成闭环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定案依据,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强调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最大从宽幅度
1.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当事人亲属代为全额退缴赃款 25748 元的票据,并表达了愿意缴纳
罚金的意愿。
2. 强调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裁判结果详情
一审
法院在判决中,全面采纳了万伟律师的辩护意见:
1. 成功认定从犯: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建颖原系总监后离职,参与了初期的违法犯罪活动,现无证据证实其参与了本案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仅参与了分红,故宜认定为从犯。”
2. 采纳从轻情节:法院认定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宽处理。
3. 量刑大幅减轻:最终,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廖某某表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案件中对边缘参与人员成功辩护的案例。在办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主从犯”认定标准至关重要。辩护人没有囿于当事人的“总监”头衔,而是深入分析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参与时间、获利方式和对核心犯罪的贡献度,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这为处理类似案件中“挂名”或“前期参与”人员的罪责划分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有效质证,动摇证据根基也不容忽视。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发起猛烈攻击,迫使法庭必须审慎对待该核心证据,间接影响了全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和对当事人的量刑。这再次印证了在诈骗案件中,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进行精细化质证的重要性。本案的判决,既严惩了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积极退赃的从犯给予了公正的处罚,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温度。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警惕,切勿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金钱交易时,一定要谨慎核实对方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对于各类投资理财项目,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被高额回报所迷惑,避免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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