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
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
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报告编号:NO.2023042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