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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主体构成是什么

2022.07.28 刑事辩护 21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报告编号:NO.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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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

    路光亮律师 2022.05.06 178人看过
  • 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王楠律师 2018.12.05 1111人看过
  •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与客体?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刘辉律师 2019.07.30 1310人看过
  •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单爱萍律师 2018.11.27 993人看过
  • 非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万伟律师 2023.05.25 109人看过
  •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姜一凡律师 2019.09.04 1021人看过
  •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要件是什么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杨朕律师 2022.07.22 81人看过
  •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要件是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和责任形式。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内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张宇豪律师 2022.03.25 675人看过
  • 挪用资金罪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王楠律师 2018.11.28 979人看过

杨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杨朕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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