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进行潜逃的相关标准为: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公款”的范围;确理解“携带”。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
挪用资金潜逃,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潜逃的,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且拒不退还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如下:一、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分如下:一、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贪污罪,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而不予归还的主观故意,若有,则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