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依照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于上述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应该按照第二款规定,即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应当注意的是,利用与其职责无关,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某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便利条件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还。“本单位资金”,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本单位实际控制使用中的资金。如对于本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报告编号:NO.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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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体特征: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康欣律师
2019.12.31
11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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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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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未归个人使用、未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在三个月之内归还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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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挪用公款不是单位犯罪。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刘辉律师
2020.07.15
107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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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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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杨朕律师
2019.01.11
11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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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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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属于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两括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是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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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用于集体办事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