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关键在于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以,“影响”标准就是对“利害关系”标准的另一个表达,“利害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影响”的内容。
与本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可以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甚至“四要件说”的争论,但归结起来,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