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抗氧化剂、漂白剂。
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加强食品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9条、60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这是建立可追溯制度的前提。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进行许可。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或者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才能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该食品进口到我国境内。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品的色、香、味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其必要性。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添加剂行业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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