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延续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等。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五类情形: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注销的情形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等。
行政许可撤回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启动撤销程序。如果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二、立案。撤销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三、调查取证。四、调查终结,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五、举行听证。六、作出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已经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需要作出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六类:(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情形。
可作出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等其他法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