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没有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没有总包资格的企业以有总包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与高资质企业联合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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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报告编号:NO.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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