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2024.05.11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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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下列情形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4、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 《医师法》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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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涛律师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6年
擅长: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王瑞涛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医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现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中联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委会理事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医学专利代理人。【王瑞涛律师学术成果】——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等收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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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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