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
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对于一些疑难和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病员及其亲属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
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五)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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