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
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最重要的一条裁判准则。
有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参考依据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才可离婚。
法院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以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
1、重婚;2、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不改恶习;4、分居满二年;5、一方失踪;6、一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7、草率结婚的;8、隐瞒有精神病;9、欺骗对方领证;10、领证未同居;11、包办买卖婚姻;12、判不准离分居一年的等。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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