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案件的开庭,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宣布被告人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宣布对本案采用的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为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
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有这些:(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撤销刑事案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事立案条件有以下三点: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