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产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主要考虑是不同类型的保健食品风险程度不同,有的保健食品,如体现我国特色的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存在中药材的用量、配伍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问题,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一是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广告首先是食品广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广告的规定,即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不能随意声称,只能声称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中功能。
食品安全法所称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是指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首先可以直接与商家或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再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当然如果仍是不能协商成功的话,那么就要走法律途径。当然如果能够私下解决的话是不建议走法律途径的,走法律途径要涉及到好多的问题。
《刑法》未规定销售性保健品罪,如果销售性保健品,行为人取得了合法的销售资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未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销售伪劣的性保健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需要注意的事项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标志,其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5.印刷品广告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6.保健食品已开启备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