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
违章建筑的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实务痛点,学界和实务界在行政强拆行为的合法性认定、程序正当性以及处罚对象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裁判分歧和法律适用争议。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惯性执法思维,认为只要建筑属于违建即可立刻拆除,忽视了法定程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最新的立法修订、司法解释及司法裁判动态,更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执业实操指导价值。
最高人民
法院及各地高院的司法裁判口径和审判纪要显示,在认定行政强拆行为合法性时,需兼顾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判断。一方面,对于确实存在违建的情形,应依法认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时必须严格遵循
行政强制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写明的复议、起诉法定存续期内,行政机关无权提前
强制执行拆除;同时,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精准核实建设主体与产权人,不能随意错列处罚对象,厘清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财产相互独立的关系。
案情简述
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农田上修建6处砖瓦结构房屋及一处厂房,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强拆。当事人
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强拆行为违法。
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思路可能仅聚焦于建筑是否为违建,忽略行政机关强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在处罚对象的确定上,可能未深入厘清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合作社财产的独立性,导致对行政机关错列处罚对象的问题缺乏有效抗辩。此外,对于行政机关提前实施强拆这一程序违法点,可能难以全面收集证据并准确主张。
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1.证据收集:收集土地承租协议、社区备案材料、项目投资备案证、厂房实际经营使用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全套证据,以证明案涉建筑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权益归属。
2.核心观点主张:在庭审中重点主张案涉建筑产权归属合作社,行政机关错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处罚相对人;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村镇规划用地;行政机关未满行政处罚复议与起诉法定期限即提前实施强拆构成程序违法。
3.持续维权:针对原审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的裁判意见,持续上诉、申请再审,反复梳理程序违法关键点并提交再审代理意见,直至法院采纳代理观点。
邓慧婷律师,毕业于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于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正式执业,目前为湖北鹏恩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专注于处理
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
公司相关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法律事务。曾担任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恩施州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县
教育局的法律顾问,经手过多件再审案件,多次参与处理破产案件。2024年荣获2021-2024年度恩施州服务实体经济优秀律师称号,2026年入选恩施州律师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会代表,还曾受邀参加恩施广播电视台的《律师说》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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