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视居住与
刑事拘留不具有逻辑上的承继关系。
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同属刑事强制措施,都是通过暂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
犯罪嫌疑人施加刑罚,但监视居住的处分力度远低于刑事拘留,高于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可见,除了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此种情况的,都需要基于犯罪嫌疑人自身不适宜刑事拘留的特殊情况来决定适用监视居住。
行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往往需要通过申请来达成目的,申请方式与申请内容是能够变更强制措施至关重要的因素,有经验的律师往往能抓住重点,说服公安机关采取更轻程度的措施。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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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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