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能对
按揭房申请
财产保全。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案情简介:
某地方某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某、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某、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某地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武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某地的不动产,后张贴执行公告,要求高某、武某限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案外人徐某、张某看到执行公告,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说明房产是由他们承租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知道房产早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请求法院带租拍卖房产,保护其租赁权益。
执行结果:
法院查明,高某、武某位于某地的房产于2014年2月28日设定抵押,于2018年6月11日出租给案外人徐某、张某,并由他们装修使用至今。从时间上看,该房产是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于是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涤除了徐某、张某对该房产的租赁关系后进行拍卖。案外人徐某、张某收到裁定书后未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移交上述房产,现该房产已移交拍卖。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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