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2024.04.24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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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市交管局明确了备案登记的时间期限,给市民一个较长的缓冲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市民均可办理。未登记
上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 法律依据
- 《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 三、登记和上路
- (一)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三)按照旧国标生产且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车辆;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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