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辩护 >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2021.10.17 刑事辩护 98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辉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刘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 33501

    精选解答
  • 41749219

    阅读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如何构成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关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如何确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可以确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关于如何确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刑法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刑法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林木是自然界中重要的财富之一,对于人类来说林木也是具有相当多的使用价值的,不能随意砍伐。在我国法律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批准对林木资源进行滥伐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那么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如何写辩护词?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 案件盗伐林木,使用自己的车子运输自己盗伐所得原木,车辆算是作案工具吗?
    你好,该车辆系犯罪嫌疑人所有,则会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会被予以没收。
  • 卖方盗伐松木30根买方不知情收购有罪吗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你好,这个要咨询相互金融机构
  • 保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 家暴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构成家庭暴力有哪些条件 (一)客体条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条件: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条件: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四)主观条件: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