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要办理医师资格证的话,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可以去申请注销或者到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退职备案。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医师执业证变更的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去办理毕业证明书和“学历证明”。毕业证书遗失,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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