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下列七种,即: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包括以下这些程序: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民事诉讼的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宣判。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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