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
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有,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 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报告编号:NO.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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