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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间限制情形有哪些

2018.12.11 综合 1468人浏览举报
解析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得知自己权益受侵害起二年以内,但是对于超过20年,才提出诉讼,法院不会受理诉讼请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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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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