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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处理

2024.04.24 综合 388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以下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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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婷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王玉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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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也规定有例外情形
  • 民事诉讼中,谁具有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规定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中规范说的观点为理论依据[5],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确定为“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6]。根据此条规定,待证的基本事实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在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者要对真伪不明的待证事实进行归类,确定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据此判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里的当事人指的是什么
    你好,原被告和第三人
  • 请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原告还有没有举证责任
    你好,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被告需要证明相关事实,如果被告不能证明那他要承担证明不力 的后果
  • 请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原告还有没有举证责任?
    原告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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