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等。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两年,这个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要求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中没有履行期限的,则这个期限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两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期间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间。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上述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判决后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可以申请执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可以申请执行;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可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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