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作品侵犯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冒名作品是否侵犯署名权,要看具体情况:首先,如果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是在原作者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其次,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冒名作品是否侵犯署名权,要看具体情况:首先,如果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是在原作者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其次,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冒名作品是否侵犯署名权,要看具体情况:首先,如果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是在原作者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其次,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委托作品署名权属于受托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职务作品单位一般享有署名权,以下情况除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等。
不侵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委托作品署名权属于受托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侵犯署名权应当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