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主观上来看,一方显然有损害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一方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包括升迁因此落空在内的名誉损失;再则,一方的行为违反了
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并且这种违法行为与另一方的名誉损失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应当认定,一方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 法律依据
- 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分别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1907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