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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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参考以下司法解释,希望可以帮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你好,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考虑到自2020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