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科技
公司(买方)与乙胶粘公司(卖方)建立了
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进口品牌胶粘制品,双方约定采用月结的方式,乙公司分批供货,甲公司也已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来,甲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日版货物存在过期问题,这直接导致了下游客户进行投诉和退货。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见状,随即向
法院起诉,索要货款109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甲公司举证不足为由,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2万余元及利息。甲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随即
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核心争议:案涉日版货物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直接关系到甲公司能否拒付货款,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方抗辩主张及证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可能提供了合同、送货单等基础交易证据,试图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
-律师拆解:
-乙公司交付的货物相关证据存在不足,无法充分证明货物的质量合格及在保质期内。
-律师积极补强关键证据:
-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证实行政机关已认定乙公司涉嫌销售过期产品、伪造《试验成绩表》。
-申请法院向属地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获取了原厂关联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联络函原件,明确案涉批次货物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至2018年交易时已超保质期14个月。
-固定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乙公司交付货物批号与过期批次完全一致,且乙公司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渠道。
-精准适用法律:依据《
合同法》,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合理选择拒付价款、退货等违约责任。乙公司交付过期产品,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拒付货款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明确区分无争议货款:双方对印尼产货物并无质量争议,并且甲公司已付款项足以覆盖该部分货款,进一步强化了甲公司拒付日版货物货款的合理性。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以甲公司举证不足为由,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2万余元及利息。法院主要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乙公司所供日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审结果: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仍以甲公司举证不足维持原判,理由同样是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再审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我方全部抗辩意见。法院认定乙公司交付的日版货物确已超过保质期,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最终判决:
-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驳回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
诉讼费用均由乙公司承担。此判决成功为甲公司免除了百余万元债务,捍卫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证据核心:在买卖合同中,若买方以质量瑕疵进行抗辩,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证明力是胜诉的核心要素。
-补强证据途径:即便在一、二审中败诉,仍可通过行政投诉取证、法院调查取证、固定原厂权威意见等方式来补强证据。
-精准维权: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精准地击中对方的违约要害,从而实现再审逆转。
方德斌,广东恒国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东莞市调解协会专家库成员。毕业于
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本科文凭。自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律所实习,期满执业,至今已有18年专职律师工作经验。其2017年前在安徽
合肥执业,2017年起在广东大湾区执业。方德斌律师代理了大量案件,在婚姻、遗产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业务能力强,
办事认真负责、有耐心,为人坦诚,秉持着妥善多方位为客户解决问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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