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红英律师,
四川众城(三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在法律领域潜心钻研,积累了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多年来,她专注于法律服务领域,对诉讼程序与非诉业务全流程都有深入了解,这让她在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时能够应对自如。
在民商事领域,冯红英律师是当事人可靠的依靠。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劳动争议等案件,都是她擅长处理的范围。她善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每个案件制定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她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闻名,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在民商事领域表现良好,冯红英律师在刑事业务方面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他们的权利需要专业的维护。冯红英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全程法律帮助与辩护服务。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她始终陪伴在当事人身旁,用法律武器为他们争取应有的利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冯红英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成为众多企业值得信赖的顾问。她擅长企业合规审查,能够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在合同起草与审核方面,她认真严谨,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公平,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劳动用工规范、风险防控体系搭建及商事纠纷处理等方面,她也有一定的能力,助力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妥善解决法律争议,让企业能够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定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聚焦冯红英律师代理的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4月,原告方某与被告廖某经微信沟通达成饲料买卖合意,并签订了书面《购货合同协议书》。原告方某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饲料,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但被告廖某却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
2024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核对货款,明确告知被告截止2024年9月19日累计欠付饲料款58728元。被告于2024年12月12日微信回复确认收到该对账信息,但仍未支付欠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冯红英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
冯红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围绕欠款事实认定、违约责任主张、维权费用承担三大核心争议点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
首先,她夯实欠款核心事实,提交书面《购货合同协议书》证明双方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信息及被告的确认回复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已履约供货、被告对欠付58728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俗来讲,就像我们平时用微信、短信谈生意,这些聊天记录如果能清楚地表明双方的交易内容,就和签了书面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原告方某与被告廖某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买卖合意,微信聊天记录和对账信息等电子数据就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这些电子证据与书面《购货合同协议书》相互印证,锁定了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对欠款事实的举证,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基础。
其次,依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确计算依据。针对被告逾期未付货款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按0.04%/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明确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充分论证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主张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维护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律师向法院提交原告为本案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的相关凭证,论证该费用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合理维权成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事交易原则,该费用应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
最后,申请
财产保全并主张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为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主张保全费作为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因被告违约引发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承担该费用。
经过冯红英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书面合同、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均予以采信,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廖某需支付原告方某货款58728元、律师费4000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廖某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律师费及违约金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得到了较好的处理结果。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冯红英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凭借自己的智慧和付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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